《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销售收入确认及毛利率均相应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设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深度调研,共同制定发布。经调研测算,执行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会使不同区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预计利润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八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及其计税毛利率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后,制定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并联合下发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9%。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4%。
2.开发项目位于开发区辖区内,以及台投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3.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区)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