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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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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标准为:

1.开发项目位于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2. 开发项目位于漳州市其他地区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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