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8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泉政〔2015〕7号)精神,在泉州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或泉州用人单位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均可在我市参加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一、起草过程
提高“新泉州人”和台港澳人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系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上半年重点推进项目,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泉州与台港澳交流融合,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台港澳办出台《关于取得居住证和在泉居住台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取得居住证人员可直接在市域统筹区内居住地参保,放宽台港澳同胞在我市参加基本医保的条件,更好地服务流动人口和在泉台港澳同胞,促进全民参保。
二、主要内容
(一)凡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均可在居住地参保;已参加本市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经参保人申请,可对其参保关系进行转移接续,享受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凭居住证办理参保档案的调动手续。
(二)在泉州居住的台港澳人员可申请参加我市的基本医保,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取得居住证和台港澳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促进全民参保,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各级台港澳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台港澳同胞的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配合落实医疗保障工作,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