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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医保〔2019〕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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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两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有关具体政策明确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保,不参加生育保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各统筹区统一按不高于300%和不低于60%的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三、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参保人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四、统一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均按统筹区内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五、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暂不纳入全省职工医保基金统筹范围。

六、生育保险关系随职工医保关系一并转移接续(不区分省内外)。

七、各统筹区要认真研究两险合并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化解预案,确保两险合并实施政策平稳衔接。合并实施中出现的个案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各统筹区要同步贯彻落实本通知与闽医保〔2019〕101号要求,确保全省两险合并实施政策统一;今后调整当地现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待遇政策的,在政策出台之前须报省医保局会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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