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授权,为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现制定《公告》,明确了吉林省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以及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时其书立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方式。将应税合同的申报缴纳期限规定为按季,主要是考虑到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覆盖范围广、发生频次高,按季申报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又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财行税税种纳税期限保持一致。考虑到方便不经常签订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公告》允许其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因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较多,所以可以选择按季度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在一年内变动较少,故此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公告》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代扣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但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应税凭证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需要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境内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