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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宁医保局〔201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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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将采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4671元,作为核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医保缴费基数,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3233元、最高为16167元。上述标准今后将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同时,针对2019年5月1日前已完成缴费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其实际缴费高出下调后的部分不予退还。

二、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市医管中心要认真按照工作要求,立即改造医保征缴信息系统,抓紧组织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确保政策于2019年5月1日如期落地,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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