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8〕25号)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收入后,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现就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县级(不含芗城区、龙文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按照闽政文〔2018〕25号规定执行,即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县级和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国库。市本级按市对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的财政体制通过上下级结算分成。
二、市区(芗城区、龙文区)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扣除缴入省级20%部分后)和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在我市市区外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暂时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2〕156号)有关地方级税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划分的规定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