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莆政综〔2018〕22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04〕21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征收费率总计为9.3%,单位缴费费率为7.3%(其中0.3%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归入征收品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个人缴费费率为2%,归入征收品目“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以上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期间(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执行下调费率,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征收费率总计从9.3%下调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7.3%下调为6%(基本医疗保险为5.7%,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为0.3%),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单位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含在职二级保健人员)工资总额的5%筹集(其中1%为处级干部医疗补助),归入征收品目“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按月征缴。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