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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所属地市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莆政综〔201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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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效率,确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阶段性下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一)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即单位缴费费率仍从7.3%下调为6%(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为5.7%,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为0.3%),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时间从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继续阶段性下调时段为1年,2019年3月1日之后原则上执行原费率。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期间,参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调整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政策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年龄段确定不同的划入比例。具体划入比例为:不满40周岁参保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入;40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参保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划入。

(三)达到法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4%划入,若退休金(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划入。

(四)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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