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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科综〔2018〕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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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龙岩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规定,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对于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市科技局出具认定意见。

三、研发项目鉴定内容

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

1.转请鉴定。一般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的项目),由县级税务机关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同时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通知企业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的资料报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县(市、区)科技部门在收齐项目鉴定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市科技局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企业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专家组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3.公示与二次鉴定。市科技局对专家鉴定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提供补充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鉴定。

4.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市科技局对专家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核,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市科技局在开展鉴定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反馈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反馈至同级主管税务机关。

五、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和提交方式

以下资料除第1项由税务部门提交外,其他资料一式三份,由企业直接向科技部门提交。

1.税务部门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须包括: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创新点、时间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配置等内容,以及内部审批记录);

3.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附件4);

7.《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

8.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专家组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阶段性研究成果报告(每项研发项目从立项起到申报前所取得的技术进展,包括已完成的阶段研究内容,取得的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附件:

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样式)

2. 税务事项通知书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样式)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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