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所属地市泉州市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泉政文〔2018〕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22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8〕25号),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现就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市与县(市、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征收的,按市、区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共享,即:鲤城区为市级32%、区级48%,丰泽区为市级40%、区级40%,泉州开发区为市级24%、区级56%。

二、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征收的,按原排污费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共享,即:泉港区为市级30%、区级50%,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为市级20%、区级60%,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为市级10%、县(市)级70%。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