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现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进行部分调整,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
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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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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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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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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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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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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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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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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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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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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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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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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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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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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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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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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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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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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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