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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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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精神,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现对《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进行部分调整,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

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制造业

5%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四、交通运输业

5%

五、建筑业

7%

六、饮食业

7%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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