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授权并备案,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莆田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