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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2-2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12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莆田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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