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制定以后,我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总体情况平稳。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016年12月27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要求各地市联合开展深入调研,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因此,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与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在联合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参照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标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最低执行标准,总体有利于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平衡。
(一)开发项目位于莆田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2%。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8%。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分月(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按照便于纳税人计算的原则,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