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8〕25号)规定,我省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现就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市与县(区,含管委会,下同)级归属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问题。为方便企业纳税申报和规范税务管征秩序,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应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根据我市现行的税收管征机制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现为市级纳税人的,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级国库;现为县(区)级纳税人的,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相对应的县(区)级国库;现为北岸和湄洲岛管委会纳税人的,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20%缴入省级国库,80%作为管委会地方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因两者都没有独立的国库,缴入市级国库中相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账户,有关分成按规定执行)。
三、关于财政收支基数调整问题。根据上述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的规定,部分纳税人现缴纳环境保护税与原缴纳排污费的我市财政收入级次产生变动。同时,根据我市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市政府参与四个区的税收收入分成。为保障“费改税”平稳过渡,需要重新核定由此引起的相关财政收支基数,具体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发文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