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精神,结合莆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各区(管委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其地段等级划分
(一)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20元/m2*年)
文献路(学园街—北大街)、胜利街(梅园路—南门路)、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武夷商业街、顶务巷(文献路—东大路)、十字街(文献路—古城路)、东大路(胜利街—大路街)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
(二)莆田市市区二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12元/m2*年)
1.城厢区、荔城区:
(1)文献路(荔城大道—学园街、北大街—八二一街)、梅园路(荔城大道—学园街、胜利街—八二一街)、东园路(胜利街—八二一街)、胜利街(东园路—梅园路、南门路—莆阳路)、荔城大道(东园路—莆阳路)、学园街(梅园路—莆阳路)、莆阳路(学园街—八二一街)、壶山路(学园街—胜利街)、东大路(大路街—北大街)、北大街(东园路—古城路)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
(2)东至胜利街(梅园路—文献路),西至学园街(梅园路—文献路),南至文献路(学园街—胜利街),北至梅园路(学园街—胜利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
(3)东至北大街(梅园路—古城路),西至胜利街(梅园路—古城路),南至古城路(胜利街—北大街),北至梅园路(胜利街—北大街)范围内的土地(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等地段范围外)。
2.涵江区:
涵江区商业城一期、二期、三期范围内的土地,顶铺路(鉴前街—涵华路)、鉴前街(涵华路—大地香港城)、城涵东大道(商业城三期-涵西街)、涵华路(涵西街—新涵街)、保尾路(涵华路—鉴前街)、石坊巷(顶铺路—宫下路)、宫下路(鉴前街-石坊巷)、横街(涵华路—保尾路)两侧临街房地产占用的土地。
(三)莆田市市区三等地段,各区建制镇、工矿区一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8元/m2*年)
1.城厢区:龙桥、凤凰山、霞林三个办事处管辖范围内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二等地段外的其他土地;华亭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2.荔城区:镇海、拱辰二个办事处管辖范围内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一、二等地段外的其他土地;新度镇、黄石镇、西天尾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3.涵江区:涵东、涵西办事处管辖范围内除本文所列莆田市市区二等地段外的其他土地;白塘镇、三江口镇、国欢镇、江口镇、梧塘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4.秀屿区:笏石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四)莆田市市区四等地段,各区建制镇、工矿区二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6元/m2*年)
1.城厢区:东海镇、灵川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2.荔城区:北高镇管辖的黄石工业园区和莆田国际珠宝产业园范围内的土地。
3.涵江区:萩芦镇、白沙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4.秀屿区:东峤镇、东庄镇、月塘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5.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6.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五)莆田市市区五等地段,各区建制镇、工矿区四等地段范围(适用税额为3元/m2*年)
1.城厢区:常太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2.荔城区:北高镇管辖范围内除本文所列建制镇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土地。
3.涵江区:庄边镇、新县镇及本文未列举的其他建制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4.秀屿区:埭头镇、平海镇、南日镇及本文未列举的其他建制镇管辖范围内的土地。
(六)纳税人占用的同一地块位于不同土地地段等级范围内且无法准确划分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二、我市辖区内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一致。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的通知》(莆政综〔2008〕17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