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