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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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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1年12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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