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开发项目位于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尤溪县、大田县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8%。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