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