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规定,结合泉州实际,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的标准调整如下: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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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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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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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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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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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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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仓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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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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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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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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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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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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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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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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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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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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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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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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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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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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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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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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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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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开票金额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起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原《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