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泉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我局拟按要求发布《泉州市泉港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清理结果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清理方式如下: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
1.对于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单独列为一类,汇总文件目录清单,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的挂牌当日(以下简称“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修改决定,并明确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2.对于因机构改革导致文件调整对象灭失、不需要继续执行等情形的文件,列为拟宣布失效废止文件。此类文件清理结果待机构改革全部到位后30日内公布。
3.对于国税地税分别制发的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行政处罚裁量权不一致等情形的文件,相关业务科室与国税局对口业务科室共同研究后以新机构名义统一制定新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原文件自新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新文件执行。
4.对于因机构改革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需要修改的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制定新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并明确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原则上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的,可按照原文件执行。制定新文件的,原文件待机构改革全部到位后30日内宣布失效废止。
5.对于无需清理继续执行的文件,汇总文件目录清单,在新机构挂牌当日以新机构名义公布。
6.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业务需要,研究制定新机构挂牌后需要立即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公布。
(二)涉密政策性文件
1.对于因机构改革导致文件调整对象灭失、不需要继续执行等情形的文件,列为拟确定失效废止文件。此类文件待机构改革全部到位后30日内,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印发文件明确失效废止。
2.对于涉及名称变更、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以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等内容需要修改的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制定新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印发,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文件比照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处理原则执行。
3.根据机构改革和税收业务需要,研究制定新机构挂牌后需要立即执行的涉密政策性文件。此类文件在新机构挂牌当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