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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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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就甘肃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计征。对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印花税,可按次计征。

二、对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义务经常发生的,可按季计征。

三、对纳税人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

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其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

五、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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