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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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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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