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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宁政办〔201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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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2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市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具体标准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上述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即2019年5月1日起,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今后适时调整。当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

四、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按照全省统一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落实全省统一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省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市直及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宁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缪绍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为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林勤铃  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高一鹏  市财政局局长

张  良  市税务局局长

林顺影  市统计局局长

宋一帆  市医保局局长

兰志旭  市人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志旭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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