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税函〔2018〕16号)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同意,确定我市税务系统负责管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为: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2%。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