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9〕26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明确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市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