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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6〕10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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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濮国税发〔1996〕048号《关于原油管理费适用税种的请示》收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6〕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按每吨原油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此部分原油管理费是油田销售原油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属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代收款项”你局应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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