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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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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稳经济的决策部署,促进小微企业、服务业恢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因减免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而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出租人,按照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期减免租金占当期租金的比例是指: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减免的租金与原租赁合同(协议)记载租金之比。

当期可减免房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减免房产税税额=当期减免租金×适用税率

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当期出租房产原值÷当期全部房产原值)×(当期减免租金÷当期租金)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服务业)。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二条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

(一)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减免税,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和“出租方为承租方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二)纳税人可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申报享受减免税。

(三)纳税人将享受减免税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减免税情况说明;证明减免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原租赁合同(协议)及减租合同(协议);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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