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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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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的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对生物制品销售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其购进生物制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生物制品未进行单独核算,或者无法划分生物制品进、销项税额的,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对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当月,将期初库存的生物制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生物制品进行备案登记,加强日常管理。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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