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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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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现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减免税范围及标准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范围: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税部门依法办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契税减免税政策的,暂按2%税率征收;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暂按1%税率征收;个人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拆迁面积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三条 “两税”减免税对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

第四条 “两税”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两税”的,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所附证明资料应列清单。

第五条 “两税”减免税审核审批。

“两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两种。

即时审核审批的项目和适用对象:减免税项目较简单、具有普遍性,减免税申报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大都由自然人纳税人申报的,可实行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受理申报,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税机关)派驻窗口人员负责审核;符合即时审核审批条件的,应经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适用对象为自然人纳税人。

程序审核审批的项目和适用对象:除即时审核审批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审批项目。适用对象为非自然人纳税人。其程序为:由各级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进行初核,县级(含)以上地税税政部门复审,报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核;需要对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地税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上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税部门请示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六条 “两税”减免税的审核流程。

即时审核的,要有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局长(或授权人员)签字,然后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程序审核的,应以地税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复,并按照省批给市、市批给县的流程办理;县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收到减免决定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向房管、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若地税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七条 “两税”减免税的办理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办理权限:1、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税,报省地方税务局办理;2、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办理;3、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契税减免税办理权限: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2、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减免税,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办理;3、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减免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第八条 “两税”不征税认定管理。

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负责进行不征税事项的申报受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或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不征税证明的出具。

不征税事项认定管理程序如下:

1.申请。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税申请。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填写《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相关证明资料等。

2.受理审核。各级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核清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开具《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证明》。

第九条 “两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逐级备案制度。省级地税部门应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市以下地税部门办理的减免税,要完备手续、完善减免税管理台帐,减免税资料要按项目建立清册,归档并于每半年向省级地税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两税”票证使用及管理

“两税”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分别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税票办理税款征缴。

缴纳了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税收通用完税证》第四联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和批准后的《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办理减免税,并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如果《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联)基层地税部门需要保存的,可由征收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第十一条 “两税”统计分析应用及档案管理

各级地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税收会计核算操作规范》的要求,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全部纳入《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列入税收会计核算,每月通过税收会统月报及《江西减免税分类统计表》反映和上报相关数据。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税的核算工作,在减免税手续办理完毕的当月内,根据有关《减免税申报表》和审批文书将申报数据和实际减免数据在省局征管系统进行录入,确保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减免数据在征管系统得到全面反映。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申报表、税收票证及减免税申报表、审批文书等要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管理,按月装订成册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两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两税”的减免税审核审批和管理情况,将作为每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税申报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两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由县级以上地税部门依法负责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部门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两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2.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3.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4-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

4-2.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资料补正通知书

5.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证明

6.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7.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

8.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证明

附件3: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

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以下资料为基本要件,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地税局可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对未列举情形或有新规定的,暂由各地地税局参照确定应提供资料。

耕地占用税

一、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书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县级人民政府批示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文件

二、申请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的证明资料

2.农业或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

3.有关部门同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

4.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5.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

6.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契税

一、个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房屋交换协议等

(二)根据申请减免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购房发票

2.银行贷款合同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5.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6.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评估报告

9.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

10.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11.公证书

12.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

13.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批准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对购房者身份、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等有关资料

14.经济适用房证明

15.户口本、结婚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三)根据申请不征税认定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离婚证

4.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6.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7.公证书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二、单位申请减免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例如: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文件,并注明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

4.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企业合并

1.合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合并的材料或企业合并协议。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股权重组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股权转让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证明材料或董事会决议等

3.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公司章程

4.若是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应证明其为本企业职工。例如:企业人事档案或工资表等。

5.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内部划转

1.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政府主管机关对国有资产调整划转的批复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资产的决议等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六)安置职工

1.承受土地、房屋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出售、关闭或破产的出售协议、上级政府批复、董事会决议

或法院判决

3.被出售企业职工名册,给予职工补偿的协议以及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以判定减半征收或是免征

(七)房屋拆迁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购房发票。

(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批文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购房发票

(九)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

1.房屋交换协议

2.评估报告

(十)事业单位改制

1.单位申请减免契税报告(单位盖章)

2.政府部门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4.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5.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表或批复

6.改制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和在工商部门留存的其他审核资料复印件(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7.改制后企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

8.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签订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改制前后单位(企业)的工资、缴纳社保费清册

9.需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契证原件

10.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权属转移需通过产权部门的权属审核)

11.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单位申请不征税认定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股权转让

1.承受人身份证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所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分立方、派生方、新设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行政划转

1.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批文或证明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四)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协议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附件6: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以下情形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整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二)农村居民搬迁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二、契税

(一)股权改制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二)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三)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四)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税款应予退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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