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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9〕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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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规范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二、各地应结合对文件的贯彻实施,认真开展一次对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正确核算盈亏,不得“以核代管”;对核定征收税收负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调整税负;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而未申报的,以及不如实申报、少报、隐匿收入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三、各主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日常宣传辅导和巡查巡管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不得“一核了之”。每年年度终了后,重点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管理工作,在确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时,应结合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分布,经营规模及变化情况,本辖区内各行业利润率水平,及同行业查账征收企业的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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