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其成本利润率的比例我省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0%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5%确定。
(四)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