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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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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其成本利润率的比例我省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0%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5%确定。

(四)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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