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