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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活性漂白土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24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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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活性漂白土是以膨润土和硫酸为主要原材料,先加水打浆、过筛,后加硫酸活化,再经漂洗、压滤、烘干、粉碎等程序制作而成,属深加工非金属矿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据了解,我省有的地方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活性漂白土增值税税率适用不当,按13%的税率计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适用税率错误的应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企业补缴少交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请各地认真排查,发现适用税率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并于8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报告调整情况。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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