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此次取消和调整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数量较多,原来4类8项普通发票行政许可有5项发生了变化;内容变动较大,既有改为日常管理的事项,也有调整为禁止或强制行为的项目。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尽快将办税服务厅、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宣传材料等中涉及到此次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内容做相应调整,让纳税人了解这些变化,同时,对改为禁止项目不再受理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变更相关操作规程。《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赣国税发〔2006〕226号)“1.3.2.2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中“发票领购资格及票种核定”部分,在“1、申请”环节,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须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此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FP017)中注明;“4、审批”环节取消,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改在“3、调查”环节完成。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74号)中关于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相关规定失效,以此文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