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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7〕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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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6〕9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7%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适用5%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适用1%的税率。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一律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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