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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7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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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受理时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作为税务登记资料统一归档。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三、企业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四、换发或新办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开立账户或登录,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并出具书面证明,地税机关据此登录。

五、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发证日期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作遗失声明,凭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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