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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6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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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南县殡仪馆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2006〕13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民政部门管辖自主经营的殡仪馆及墓地,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政部门与其它单位和个人合资,而合资企业和个人又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其合资企业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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