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地国税机关所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执行。
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归口管理。
三、总局目前正在修订省级集中版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现行综合征管软件中有些文书式样与本文件中文书式样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的文书式样为准。
四、各地国税机关所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凡需印制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所附文书式样及纸型统一印制。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