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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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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根据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已征收2022年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36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3年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按照国家要求,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将符合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两病”用药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特困人员全额资助,2022年度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低保标准执行。按照自治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要求,2023年度各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45%。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管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部门间信息共享。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增强医疗救助时效性。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制度设置全部统一至清单要求,统一医疗救助制度安排,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按照“谁出台谁负责清理”,各统筹地区持续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医保扶贫领域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地方现有各类扶贫超常规制度安排并入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功能融合。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类序贯推进。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向自治区请示报告后实施。各地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逐步扩大“双通道”药品及定点药店范围。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规范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年内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国家组织的集采产品采购和使用,开展中成药、中药材、口腔种植体、电生理、吻合器等药品耗材省际联盟采购。2022年底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40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7种以上。做好带量采购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提升集采信息化水平。开展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和处罚标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不断完善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规范重大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标准和流程,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切实强化基金绩效管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开展全区医疗保障形势分析,完善医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各统筹地区需每季度报送形势分析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每个季度选取3-4个盟市召开季度形势分析座谈会或视频会,聚焦参保人数变化和基金收支变化,深入分析影响参保规模和基金收支的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深入挖掘结构性影响因素,总结运行规律,强化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加强考核的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全面简化优化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流程,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2022年9月起,参保人(代收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后,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标准,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智能化线上渠道和传统线下渠道缴费;对办理特殊缴费业务(包括补缴、政府代缴等)的参保人(代收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应缴费额核定后,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智能化线上渠道和传统线下渠道缴费。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新冠肺炎患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建设统一的新冠肺炎医疗费用专题清算模块,提升区内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跨统筹地区清算效率。2022年底前,每个县(旗、区)至少开通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继续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不断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完善参保缴费制度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全民参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学校集中代收代办单位作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部门间要联合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传、缴费辅导、风险防控等工作,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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