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三、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
四、各级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出现标准重叠时,适用“以下”包含本数的标准。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七、本公告自2022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