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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8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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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一式五联,采用压感纸,其中发票联为防伪彩纤压感纸。

二、我省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确定为:13600052190X。X代表印制批次,“1”第一批、“2”第二批,依次类推。

三、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国税、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国税发〔1999〕69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普通发票价格复函的通知》(赣国税发〔1999〕158号)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终售价确定为0.85元/份。该收费标准为到用户手中价,各地不得层层加价。

四、我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各地国税局应及时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原用于二手车交易的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开具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委托九江市国税局开发,并分发给各地使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经营税收管理及用票情况的摸底调查,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做好准备。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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