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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0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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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各主管国税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不代地税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省国税局赣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明确要求各主管国税机关按月将本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通报给同级地税机关。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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