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664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330元/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通知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664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777元/月。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664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2330元/月,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777元/月。以上两项税前扣除标准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文件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