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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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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06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42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81元/月。自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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