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49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6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8年4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