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60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98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66元/月。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