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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2〕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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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2023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省级财政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确定的比例分档补助市县。市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各统筹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统筹区,需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9〕30号)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备案。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按病种(DRG)收付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应与原有付费方式参保人员实际报销比例平稳衔接,切实保障参保人待遇水平不降低。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机制。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参保工作。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医保〔2021〕109号)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省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健全完善省级统筹。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地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规范化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持续扩大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2022年选择不少于40种药品、5类医用耗材开展集采,探索牵头组织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采,鼓励地市开展普通医用耗材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含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厦门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着眼于建立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四大机制大胆探索,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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