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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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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46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053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84元/月。自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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