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46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053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84元/月。自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