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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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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350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1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0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号)在202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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