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景德镇市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按照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350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1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04元/月。
鉴于每个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一般在次年6月公布,因此上述两个扣除限额标准均自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